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5月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1355地號土地上有渡船巷43之
3.
43之3號等 建物,43之3號建物為體皮建物,屋內久未人居;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 需就拍賣標的物全部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編號1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357-
10.
1357-38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 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11.
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 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