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69地號土地為道路。依鑑定報告記載,安康段
4.
869地號二筆土地相連,現況作道路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系爭標的,於本院現場履勘時,正強段1127地號土地為建物後方空地,緊鄰道路,東橋段35 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臺南市永康區自強路
7.
27號二建物坐落。依鑑定報告記載,東橋段35 地號與正強段1127地號二筆土地相連,現況作道路及水溝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 查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