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三筆土地相連,土地上有鐵 皮屋及新北市貢寮區龍洞街66號建物及66號右側建物坐落,經債權人詢問,66 號建物為土地共有人居住使用,66號右側建物(3層樓)與66號共用門牌,承租 人表示係向第三人承租使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17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貢寮區龍洞街66號建物後半部及66-1號建物後半部占用,17-3地號上有門牌號 碼新北市貢寮區龍洞街66號建物前半部占用及一層鐵皮屋之大部分占用,部分 為空地,17-4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龍洞街66號建物前方,與17-3地 號相鄰,上有一層鐵皮屋前半部部分占用,部分為空地、現況為道路。
6.
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 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 及共有人注意。
7.
本標拍賣土地屬「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 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
8.
17-4地號為乙種住宅區,17-3地號為道路用 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