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
3.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為頭城鎮協天路686巷2號前道路,供人車通行使用,有鋪設 格油。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為道路供人車通行,於拍定後不點交。
4.
乙trial有優先承買權。 六、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