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2間無門牌一層鐵皮頂磚造平房,部分為空地。本件甲標 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