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6月2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位於旗甲 路二段旁,其上坐落門牌號碼旗甲路二段889號建物,為機車行使用,係租用開 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 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 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 判決為準。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