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承租人使用,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 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 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 確認。
3.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張**承租使用中,租金每月9000元,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得標 拍定,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 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 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