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40 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空地、部分則則有有為門牌號碼新竹縣新埔鎮成功街
2.
142號房屋占用,其中140號房屋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380號拍賣公告所載 該房屋外觀已全燒燬(發生嚴重火災),門窗均無,據當地人稱係原債務人陳皓 明居住、燒死在屋內。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土地部分未經 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 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等座落,因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解決。又本件土 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540地號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33號執行事件卷 附鑑價報告書所檢附之新竹縣新埔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證明書所載,本件54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以 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 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 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