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4.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土地均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
5.
本院依職權調閱假扣押查封筆錄,並未記載拍賣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僅記載其上19建號出租予第三人。另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73地號土地為停車場,其上有車棚三間,一個停車場管理室(埔里鎮中正路337─1號);
6.
82地號土地相鄰,其上有一無門牌鐵皮屋,部分為車道,現經營飲料店,店員稱與停車場管理室共用門牌;85地號土地為停車場之車道。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物均為第三人起造,無分管約定,拍賣之土地出租予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後第三人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拍賣之土地民國88年前其上為日月商城大樓,該大樓921地震後倒塌,由縣府全部拆除,日月商城地主大會將土地出租予第三人,第三人承租時,地上全無建物,現其地上建物皆由其出資興建並使用至今,租金每年新臺幣396,000元。再經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115年7月14日埔地一字第1150007427號函稱:19建號應與73地號土地併同移轉,19建號建物如事實上已不存在,應先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始得僅就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債權人於115年8月26日具狀陳報已完成代辦19建號建物滅失登記。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於115年9月21日埔地一字第1150009807號來函確認19建號建物已辦理滅失登記,四筆土地拍賣後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第三人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與日月商城地主大會之租賃契約並陳報其已於土地上興建建物,第三人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租地建屋或「出租共有物之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承租人均有依同樣條件就所承租之全部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之權。又本件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土地共有人及土地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土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