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491-1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503100號西 南方約118公尺處,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等語。
2.
依據民國114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整地狀況不良,土地部分為道 路使用。」等語。
3.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 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 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 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4.
依新北市政府114年2月8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0240833號函,執行標的屬野 柳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之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