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7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之 土地位於新竹市東區光復路1段569與577號房屋中間之通道(偏569號),二筆 土地相連,另據債權人於115年7月14日具狀陳報本件土地上並無占用物,又據 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均作為道路使用中,本件土地之實際位置及範圍均以實 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並請注意本 件土地有無使用上之限制。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因本件土地現 況均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