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1年11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3.
1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4段163號建物南方20公尺處,現場雜草林木 叢生,且無路可達;
4.
21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同上號建物南方400 公尺處,現場雜草林木叢生,且無路可達;1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同上 號建物前方空地,其上無建物;
5.
75及7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同上段168號建物西北方200公尺處,現場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之處 未見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