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4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79地號土地係道路等語。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5月9日函復稱379地號土地係61工營字第0806號建造執照部分標示為法定空地、部分標示為退縮地,屬建築基地範圍等語。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