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5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9-46 地號(按地籍圖重測後係299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1 段132號磚造平房全部占用其上,及其後方鐵皮雨棚(即門牌號碼新北市瑞 芳區明燈路1段126號前方水泥地上之鐵棚)」。2991地號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 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 承租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優先承買權之順位優先 於土地共有人。
5.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之優先承買權人, 請應買人注意。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6.
本件經地籍圖重測,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