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六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32-3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2 32-8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筆土地相鄰,232-3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 路,部分種植茶樹、香蕉樹、竹林,並有豬舍一間坐落,餘為雜木;232-88地 號土地為雜木林,不臨路。據債權人稱,土地之地上物均為共有人所有,無分 管約定,無出租、出借。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 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
6.
232-31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 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 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 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7.
232-88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