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225地號土地除120建號建物(有增建,經 測量暫編定為120-1建號)坐落外,其上有三棟鐵皮屋,部分為空地、小河、雜木,部分為 道路;據共有人在場稱,鐵皮屋為共有人所有,建物為共有人及其家屬使用。本件係拍賣 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120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 移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應買人應提出下列文件附入投標書內供審 查:?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 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如未提出,即予廢標。
4.
拍賣之120-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120-1建號建物外,其餘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該地上物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拍賣120-1建號建物占用毗鄰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