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上有鐵皮屋、蓄水池 並種植柑橘樹,未臨路。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 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拍賣之土地係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之證明文件。
4.
拍賣之土地係耕地,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次序 在共有人之前)。
5.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