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5月23日現場指界時,其上有台北市北投區大同街61號建物全部占用,該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土地,沒有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賣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零捌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