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91年1月17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凱旋三路346巷之既成巷 道,並據債權人稱現供大眾通行之用;又經本院於112年8月10日執行時,依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為凱旋三路346巷之巷道,供大眾通行使用;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