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建物經本院於112.8.17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為公寓建物之地下室,設有出入鐵 門,鐵門未鎖,會同警員由債權人引導入內察看,外觀為一般公寓地下室避難空間,並無一 般生活設施管線,亦非停車空間,室內堆置部分雜物,並有設置大型水塔及抽水馬達,室內 因雨致有漏水現象。經前案調查結果,本地下室原由該公寓全體住戶向建商購買,因故未辦 產權移轉,且因未設專人管理,由住戶隨意堆放雜物,內置水塔為公寓全體住戶做為蓄水池 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之建物屬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 本建物是否能如一般區分所有建物供人居住、營業或排除他人干涉而專有使用,由投標人自 行查明判斷,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