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6月27日現場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有與債務人 確認,並稱目前無人居住。債權人不請求開鎖入內,並稱自行查明房屋使用現況後陳報法 院。
2.
債權人於民國112年6月30日陳報,本件查封標的目前無人居住、無分管契約、無占用情形。
5.
本件暫編第185建號建物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則其 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暫編第18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六、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 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