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7月25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938建號為加強磚造建物,房屋右側有一階梯可通往建物後方之2樓。112年11月26日淡水分局函覆目前僅債務人一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2年9月5日函復,1938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整幢違 建;違建位置:住宅區;違建處理:其他;處理情形:涉及公有地專案。拍定人應自行承 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4.
1938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 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950地號)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 免受損;嗣後不得以該等事由請求撤銷拍賣,併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