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永和 區(下同)保平段785地號土地位於保平路236巷34號前方與48號間之三角 空地;保平段917地號土地則位於保平路236巷51弄內,路燈編號105045前 方之道路用地,二者均有車輛數台停放其上等情。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 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 確認。
2.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 日),保平段785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保平段917地號土地則為道路用 地。另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保平段785地號土地,係67使字第3273號 (66建字第3087號)、67使字第3356號(66建字第3088號)之建築基地; 保平段917地號土地,則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 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4.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民法 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者,得主張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 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 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賣。
6.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 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不得異議。
7.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