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鎖匠到場執行。現場 無人在場應門,會同員警、鎖匠協助執行開門入內。一樓天花板因潮濕坍塌,漏水極為嚴 重。一樓沒水沒電,堆置雜物,牆面有漏水壁癌痕跡。二樓擺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
2.
據民國111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二層樓透天住宅, 屋齡約30年」等語。
3.
據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基地所測字第1120105668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 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示,本件2094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國有土地西定段
7.
1083-26地號土地。(四trial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8.
本件係拍賣2094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建物 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系爭建物所占用之西定段
12.
1083-2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 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 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 (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 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 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六)本件拍賣標的第2094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系爭2086臨建號建物所占用之國有土地西定段
16.
1083-26地號土地之法律占用權源不明。倘若拍定,第2094號臨建號建 物與上開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17.
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1年7月22日台財產北基二字第11105054810號函 稱:「債務人未曾就2094臨建號建物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締結租賃關 係」等語。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