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2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3地號位於32巷巷底旁之雜 木林,393-1地號位於32巷36號至51號、34巷33號至51號之建物基地,部分為34巷巷道。 393-2地號位於32巷、36巷、38巷之巷道。393-3地號位於32巷、38巷之巷口交接處之畸零 空地。393-4地號位於36巷33號至51號建物之基地。421地號、421-1地號均位於36巷51號建 物之部分基地及旁側之草地、車棚。424地號位於32巷旁之雜木林。」。112年7月24日現場查封時,160建號係第三人陳○?在場,並稱:「係其承租使用,自108年10月至109年10月 租期屆滿後,又續租1年自109年10月至110年10月,該次租期屆滿後未續訂書面契約,改以 口頭約定續租至今。」。160建號頂樓有增建,有室內螺旋鐵梯互通,頂樓係供房間及神明 廳使用,頂樓亦包含於承租範圍。
3.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2年11月27日回覆該局無法確知曾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 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11月23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1月 24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 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 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 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 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 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921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