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3.
338地號土地為5877建號建物之基地範圍;5877建號建物屋況尚新,承租人姚OO租約至113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1萬元整,另據承租人稱,屋內有漏水情形,但外觀無法看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5.
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6月19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42373號函覆,經查該址曾於104年5月17日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7月18日桃建照字第1120047692號函覆,經查本處套圖室現有地籍套繪資料,
8.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3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商業區;
9.
33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0.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