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2.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 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 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3.
於現場履勘時,該屋為磚造鐵皮屋頂建物,債務人在場,屋內客廳安置神明桌,其上供奉祖 先牌位及神像,有水、有電,牆面多處龜裂,油漆剝落,債務人居住中。屋旁加蓋木造儲藏 室(與主建物不相通、無水電、堆放雜物),木造儲藏室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4.
本建物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5.
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