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9‧15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道路,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3.
因供道路使用,且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7.
依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之記載,本件土地屬第一種住宅區。
8.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