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15地號土地上坐落有「板橋區和平路69號、71號」建物。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和平路69號,臨編6943建號)為3層之建物,1樓為早餐店,早餐店老闆娘稱係向債務人之母親及家人承租;69號建物2樓以上為債務人及其母親居住,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前開
3.
315地號土地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和平路69號)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和平路69號,臨編6943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49811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5.
本件土地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31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31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六、本件314地號土地經新北市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另315地號土地,係70板建字第251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查該照於規定開工期限內未有申報開工紀錄(業已失其效力),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7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21223914號函可稽。另經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查本件土地查無涉及就地整建證明資料留存,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2年7月6日新北板工字第1122046414號函可稽。法院已將向各機關函詢結果公告如前,惟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11.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壹拾玖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