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房屋係其本人及家屬自住使用,並稱沒有影響交易之特殊 情事,本件241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
據債務人李玉慧稱有一停車位地下二層編號6,目前出租給其弟弟,僅口頭約定無書面租 約,且未約定租期,每月租金4000元。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 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 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 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388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 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
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 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 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 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 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