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 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5.
本件土地於112年6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 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南路47巷10號建物前方之 道路。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件土地,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目前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
9.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 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