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2年6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 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南路47巷
2.
19號建物後 方之空地及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南路47巷
3.
43號建 物之坐落基地,占用寬度約30公分,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前開建物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 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建物若係租地建 屋,或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之情形,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 人對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債務人目前 未實際占有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8月9日新北工建字第1121518576號函所載,615 地號經查78使字第1600號使用執照(77重建字第184號建造執照)、81使字 第1191號使用執照(81重建字第1462號建造執照)、72使字第1975號使用 執照(71重建字第2255號建造執照)及88使字第516號使用執照(86重建字 第1465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因該筆土地經地政 單位辦理逕為分割後,地界線因與現有地籍圖不同故無法判別,如對土地 分割歷程有疑義,請逕洽地政機關並辦理重新鑑界及測量。
5.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