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95年4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查封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北區成功路
2.
236號建物坐落;又查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同段122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34號木造建物坐落,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依地政事務所登記資料本件土地上有木造建物,但木造建物已不復見,現場磚造二層樓房應為拆除後改建的,何時改建未登記。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現況上有三棟相連之磚造透天厝(門牌成功路
3.
236號),建物未查估。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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