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1年12月20日執行期日標的物為第三人「吳響竣布莊」占有使用,布莊自民國66年間設立 營業迄今,據債務人稱應為無償借用。建物有輕微漏水情形。地政人員測量建物增建部分佔用鄰 地範圍約373㎡,佔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賣標的物現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 交。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為第五種商業區。實際詳細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 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4.
712地號土地,建物越界建築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 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六、建物增建佔用之鹽埕區鹽中段
5.
712地號土地之所有人與本件trial符土 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之租地建屋,土地出租人對本件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為簡化建物 使用關係,聲明優先承購者應就全數標的物聲明優先承購。依土地法第104條主張租地建屋 之土地所有人應提出最新之土地謄本及租地建屋之證明文件,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 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