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7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現況為三層樓建物(有獨立出入口),另有緊鄰一層樓建物(有獨立 出入口),兩建物內部有相通,屋況尚可,有懸掛門牌。另據第三人李先生在場表示:債務人 係其三伯,債務人未居住在此,緊鄰三層樓建物之一樓磚造平房非債務人所有,現由其居住 使用,房屋無漏水、非海砂屋及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 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 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29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6.
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438-1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另297建號建物占用基地部分 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7.
高雄市梓官區赤東段438-1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297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 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 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297建號建物。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