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無人在場,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房屋係坐落於同段334-351地號土地上。依 現場所見房屋外觀,三樓屋頂已滅失。另據前案查封筆錄記載,拍賣之房屋會漏水,為債務人之 前夫居住使用。又依現場照片顯示,房屋屋外產業道路上設有「金帛山開天宮」之路牌,似有部 分作宮廟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之建物坐落非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 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4.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輻射屋,或曾發生非自然死 亡之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