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不動產經本院於112.12.22現場執行,債務人不在場,門鈴門鎖均損壞,配合警員陪同 入內查看,無人居住,屋內散置雜物,環境髒污,漏水壁癌嚴重,遺留之家具家電積塵破 損。到場之大樓管理員稱自前屋主過世後,繼承人均置之不理,有積欠管理費,該屋並無非 自然死亡情事。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建物、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 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需就本件標的一次全部買受。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