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1645建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9月22日現場查封時,建物外觀為2樓磚造建物,一樓有客廳、房間、廚房,二樓為房間,屋內設施以木造為主。在場人稱建物是兄弟共有,無出租,現為王○居使住使用,其他 兄弟偶爾會回來居住。屋子
3.
2樓有嚴重漏水,無車位,有部分占用到國有地等語。依地政 機關測量結果,1645建號座落之土地即
4.
1471地號均非債務人所有,占用權源不明,非 本件拍賣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前案執行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1年8月10日函稱1471地號國有土地於77年間接 管,未同意任何人使用1471地號國有土地,與債務人間無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權源。
6.
1645建號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 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10月3 日函稱1645建號為整幢違建之違章建築,因占用公有地,限期拆除。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拆除 風險再行投標。
8.
優先承買權:1645建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1645建物之基地(即
9.
1471地號)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