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30084建號建物拍定後,除第三人占用之一房間及公用空間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 二民國111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及112年3月23日、6月1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黃月嬌、黃清南及第三人唐○元在場稱30084建號建物係面對房屋右側、掛有門牌那棟,不包括左側無門牌那棟 (但該戶與30084建號建物使用同一門牌號碼);30084建號建物現由黃月嬌及其母居住使用, 黃月嬌之女及債務人黃雅玲、黃淑珍、黃巾瑞即黃淑梅偶爾來住;建物入口右手邊第一間房間 出租予第三人唐○元使用,唐○元並可使用公用空間(如倉庫、客廳)等語。依租賃契約之記 載,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7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又30084建號建物占用
2.
460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等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 留意。
4.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公同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 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 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無抵押權登記。 六、30084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11月30日函覆稱:30084建號建物整棟係 屬未領有本府核發建照及使照之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 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