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86地號係道路,686─39地號上有磚造平房(門牌為崙雅巷19號),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稱係債務人所有使用。嗣112年法院現場履勘並現場會測查封(即暫編492建號),地政人員稱本件686─39地號即崙雅巷19號建物之坐落土地,其餘
3.
686三筆土地皆為巷道。崙雅巷19號建物未懸掛門牌,僅在門旁書寫門牌號碼。經屋內在場自稱為共有人家人表示,附近僅此一間崙雅巷19號建物,且該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共有人共同居住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外觀維護現況普通,為住家使用,本件686─39地號臨5公尺寬之崙雅巷,其餘土地為道路使用。
4.
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建物使用鄰地685─99地號0‧54平方公尺、鄰地688地號27‧70平方公尺,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7.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依高等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21號見解,建物共有人優先基地共有人。2‧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六、暫編492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8.
據鑑價報告所附彰化縣社頭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號均屬63‧8‧3發布實施社頭都市計畫案,
9.
686─39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623地號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私有土地取得方式:徵購)。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