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如由共有人應買拍定,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3.
如非共有人應買拍定,尚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位於樂天宮圓形建築物右邊登山步道,步行約十分鐘,有涼亭、體育設施,另有鐵皮棚架。
6.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9.
如甲標拍定價款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乙、丙標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於核算後,亦得撤銷,投標人不得異議。
10.
若甲標拍定價款不足清償前述債權時,則就乙標為拍賣,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