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2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民權路2段210號之建物坐落,編號1土地為上 開建物前之騎樓,編號4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民權路2段210之1號之建物坐落,編 號3土地為上開建物前之騎樓。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 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 文件供本院審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 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 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