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稅捐人員稱建物門牌係高雄市美濃 區?溪38之10號,建物似無人居住,有滲水現象。另據債權人於112年12月7日具狀陳報,標的建 物位於黃蝶翠谷風景區後約200公尺左側連棟建物,頂樓有加蓋鐵架鐵皮屋,屋內陳設簡陋,牆 壁有壁癌現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1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5.
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1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美濃區廣興段
6.
157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8.
15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15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 第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物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 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15建號建物。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