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 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則建物所 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 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2.
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者,其餘標 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 拍定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