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8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0建號建物係公寓之停車場,且社區無管理員可供詢問,無從確定車位編號。債權人陳報經詢問鄰居表示現場無固定車位等語。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無專有部分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規定,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