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建物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屋目前為剛興建完成之空屋,故於拍定後 點交。
3.
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或到場聲明承受之債權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或承 受,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
4.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 清單。
5.
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 格。
6.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文件。到場聲明承受之債權人應當場提出前述文 件。
7.
本件執行標的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有 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