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查封時,系爭房屋有一廳一廚一衛兩房,第三人稱目前由其居住於此。
4.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6.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trial物及其坐落土地持 分原為第三人陳秋雨所有,嗣由第三人陳慶盈及債務人繼承(應有部分各12分之
7.
,債務人 之土地再於101年因拍賣移轉再移轉第三人邱怡綾所有。依民法第425條之
8.
第426條之2規 定陳慶盈及邱怡綾就拍賣標的有優先購買權,且陳慶盈之優先購買權優先於邱怡綾。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又該建物占用青蓮段
10.
319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使用權源不明,此 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 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