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查封時,無人在場。經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屋內有水電、 係有人居住狀態。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6及356-1地號土地位於807建號建物後方,土地 現況部分為1樓房屋之增建、部分為植栽、部分為林地。」。另據估價報告書記載:「室內 物品堆置雜亂,環境維護現況不佳,局部有滲水情形。」。又本件於112年11月13日履勘測 量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於112年10月間發生燒炭自殺之非自然死亡事件。
2.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2年11月21日回覆於112年10月曾發生燒炭自殺之非 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7月14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 政府於112年7月18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 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 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 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 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 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3.
9219建號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 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人基隆市農會陳報與債務人間已無債權債務關係)。
6.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