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2月12日地政人員指出標的物上有慈元宮及宮廟旁之巷道,供公眾通 行使用。據鑑價報告指出,標的物為一層樓廟宇及既成道路,屬於都市計畫內 住宅區。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實際詳細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2.
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依標別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標別不動產拍賣 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 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 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件標的物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3.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
4.
本件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 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