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12月22日查封並會測增建部分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稱房 屋有增建,增建部分與前案同,並引用前案即111年司執字第55705號測量成果。在場高先生表示伊為公司股東,建物一樓作為金門高粱專賣店營業用,二樓為其子使用,部分堆放營業用品,三 樓為其居住使用,係債務人公司無償提供使用,本件不動產未搭配車位,經入內查看建物有三 層,兩建物一層有打通,175號建物配有電梯一部,二層、三層各有一間隔間,二層有部分堆放 營業用品,三層為住家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且房屋有 無欠繳或應補那水電、瓦斯費用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 交。
3.
增建部分即暫編6297建號、629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 之風險。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4.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